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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政治工作在监督执纪中的作用发挥

发布时间:2026-10-13 20:23:42

摘要:本文围绕思想政治工作在监督执纪中的功能定位,分析其在日常监督、谈话函询、审查调查和处分后教育中的作用机制。研究认为,思想政治工作能够推动纪律约束与教育转化协同运行,但其实际成效取决于政治引领、纪法规范、分类施策和全过程融入。纪检机关应根据监督对象、问题性质和执纪阶段优化工作方式,推动思想教育与事实核查、纪法教育、整改监督和干部管理有机衔接。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监督执纪;纪检机关;教育转化

引言:监督执纪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和教育功能。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推进,纪检机关既要依规依纪依法查清问题、严肃处理违纪行为,也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引导和转化作用。实践中,思想政治工作并非监督执纪之外的附加环节,而是连接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与处分后管理的重要机制。研究其运行逻辑和实践路径,对于提升监督执纪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具有现实意义。

一、思想政治工作对纪检工作的重要性

(一)强化监督执纪政治属性,提升教育转化质效

思想政治工作是监督执纪体现政治属性、实现教育转化的重要载体。监督执纪不仅处理违纪事实,更要校正党员干部的政治立场、纪律观念和责任意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要求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1]。

(二)贯通严管厚爱要求,增强干部教育管理实效

监督执纪既要保持纪律刚性,也要发挥组织教育、管理和挽救功能,思想政治工作是连接严管与厚爱的关键机制。违纪问题往往既有制度执行、权力约束方面的原因,也与理想信念弱化、纪法意识淡薄、责任认识偏差相关,仅靠处分难以消除深层思想根源[2]。

二、纪检机关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原则路径

(一)坚持政治引领与纪法约束相统一

纪检机关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应当坚持政治引领与纪法约束相统一,防止把教育感化与执纪尺度割裂开来。其一,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程序规范、纪法适用准确的基础上,不能以谈心教育替代证据审查,也不能以态度表现替代违纪事实认定。其二,教育内容应紧扣监督对象具体问题,把党性教育、纪律教育、理想信念教育与岗位职责、廉洁风险相联系,避免泛化说教。其三,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不同环节,应根据权限边界和工作目的选择适当方式,既讲清政策纪律和行为后果,也保障监督对象陈述说明、申辩和合法权益。思想政治工作的效能取决于政治要求、纪法规范与个体认知能否形成清晰对应,而非以情感沟通弱化执纪原则[3]。

(二)坚持分类施策与全过程融入相衔接

思想政治工作应当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并根据对象特点和问题性质实行分类施策。其一,在日常监督阶段,重点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情况,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把教育关口前移。其二,在谈话函询和审查调查阶段,应结合问题线索、岗位经历、性格特点和认错态度制定谈话方案,围绕事实、责任和纪法要求逐层深入,防止机械套用固定话术。其三,在处分执行和回访教育阶段,应关注干部对处分的认识、整改落实和履职状态,对真诚改错者加强教育帮扶,对整改不到位者持续监督提醒。

三、思想政治工作在监督执纪中的作用发挥

(一)前移监督关口,在日常教育提醒中防微杜渐

思想政治工作在日常监督中的首要作用,是把问题发现和教育提醒前移,增强监督的预防性。纪检机关应结合政治监督、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掌握干部思想状态和履职表现,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开展谈心谈话。其一,谈话前应分析岗位权力、廉洁风险、群众反映和日常表现,明确需要核实或提醒的重点,避免无差别、程式化谈话。其二,谈话中既指出具体风险和纪律边界,也听取干部对工作压力、履职困难和思想困惑的说明,从行为表象识别认识偏差。其三,对能够即时纠正的问题,应明确整改要求并适时跟踪,对反复出现或性质变化的问题按规定转入相应处置程序。

(二)深化谈话函询,在思想沟通中提高线索处置质效

谈话函询是问题线索处置的重要方式,思想政治工作能够增强其了解情况、澄清问题和教育提醒的综合功能。其一,开展谈话函询前应掌握被反映人的岗位职责、履职经历和问题线索内容,围绕需要说明的事实设置重点问题,避免谈话目标模糊。其二,谈话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讲清组织了解问题的目的、纪律要求和如实说明义务,在严肃规范基础上营造能够充分陈述的交流环境。其三,对反映失实的问题,应依规作出相应处理;对存在轻微问题的,应及时教育提醒并督促整改;对发现新的具体问题线索,则按程序进一步核查。

(三)做实审查调查教育转化,促进监督对象认错悔错

审查调查阶段是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教育转化作用的关键环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审查调查期间应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其一,应依据已掌握事实和证据分析对象思想症结,把政策纪律教育与具体违纪违法行为对应起来,使其认识行为性质和责任后果。其二,坚持以同志相称,充分听取陈述,在保障合法权益和严格取证要求的前提下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把思想教育异化为诱导取证手段。

(四)加强处分后回访教育,推动个案整改向治理延伸

纪律处分作出并不意味着监督执纪教育功能终止,处分后的思想政治工作关系到整改能否真正落地。其一,可根据违纪性质、处分类型、岗位变化和现实表现开展针对性回访教育,重点了解受处分处理干部对错误和处分的认识、整改落实及履职状态,避免以一次谈话替代持续教育。其二,应推动所在党组织落实日常教育管理责任,对已经改正、积极履职的干部给予正常组织关怀;对整改不实、纪律意识仍然淡薄的,继续加强监督。

四、结束语

思想政治工作的价值在于将监督约束转化为党员干部自我检视、认错整改和规范履职的内在动力。纪检机关应坚持实事求是和纪法刚性,避免思想教育替代事实审查或纪律处理,进一步完善分阶段施策、精准谈话、回访教育和整改反馈机制,使监督执纪既保持应有力度,又体现教育挽救功能,推动个案处置与干部教育、制度治理相互衔接。

参考文献

[1]王鹏.思想政治工作在监督执纪中的作用发挥[J].冶金企业文化,2026(4):12-13.

[2]李春鹏.思想政治工作在监督执纪执法中的作用发挥[J].中国纪检监察,2024(4):43-45.

[3]胡启超.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融入监督执纪全过程的思考[J].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23,36(3):30-33.

何小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