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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理论挑战、政策困境与中国应对

发布时间:2026-10-13 16:37:49

 摘要

数字经济全球化冲击了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体系。本文立足数字经济价值创造与商业模式变革,剖析现行国际税收规则面临的联结度规则失灵、利润归属扭曲、价值创造与税收分配地域错配三大理论挑战;梳理 OECD “双支柱” 方案代表的多边重构进程与单边措施博弈,揭示全球税收治理现实困境;结合中国数字经济大国与市场国双重定位,从国内税制完善、税收协定谈判、征管能力建设、提升国际话语权四个方面提出应对思路。认为中国应当兼顾税收主权维护与多边合作,主动参与引导国际税收规则重塑。

关键词:数字经济;国际税收;规则重构;双支柱方案;中国策略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数字技术快速迭代推动数字经济成为重塑全球经济格局的重要力量。数字经济具备无形资产依赖度高、跨地域远程运营、用户参与价值创造等特征,传统以物理存在(常设机构)为征税联结度、以独立交易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税收规则逐渐失灵。跨国数字企业无需在市场国设立实体,即可攫取大量利润,市场国却难以行使征税权,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凸显,重构国际税收规则成为全球迫切议题。

本文主要研究数字经济下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内在缺陷,分析 “双支柱” 改革的进展与现实难题,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适配的应对策略。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比较分析与政策分析方法,为我国完善税制、参与全球税收治理提供参考。

二、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规则的理论挑战

第一,税收管辖权联结度规则式微。传统规则以常设机构作为来源国征税的核心标准,而在线广告、云服务、社交平台等业态下,企业不需要在东道国设置实体机构,依靠网络即可开展规模化经营。市场国用户、数据、网络效应创造大量价值,但依据旧规则无法获取对应征税权,造成征税权与价值创造地相互背离。

第二,利润归属规则适配不足。现行转让定价依靠功能‑风险分析、独立交易原则划分利润。数字经济价值高度来源于集中化无形资产、全球协同网络,无形资产所有权往往归集于低税辖区,传统方法难以量化无形资产、用户网络对各市场的贡献,大量利润被转移至低税地,脱离实际价值创造地。

第三,数据要素税收属性与价值计量存在困境。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现行税收制度没有明确其资产属性。数据权属、收益分配、价值评估缺少统一标准,如何在不同辖区之间分配数据带来的税收利益,成为数字税收治理的难点。

三、国际税收规则重构的全球进程与现实困境

(一)OECD 双支柱改革

支柱一重在征税权重新分配,针对营收超 200 亿欧元、利润率高于 10% 的大型跨国企业,将其超过 10% 剩余利润的 25% 分配给市场国,市场国即便企业无本地实体也可征税,配套金额 B 规则与争议解决机制。支柱二设立 15% 全球最低税,通过收入纳入规则、低税支付规则,约束跨国企业向低税地转移利润,适用集团合并收入 7.5 亿欧元以上企业。

(二)单边数字服务税

部分国家在多边落地不确定的背景下出台数字服务税,对境内数字服务收入征收 2%‑3% 税收。单边措施维护了本国税基,但容易引发贸易摩擦,还会与支柱一产生规则冲突,多边协议要求支柱一生效后逐步撤销单边税,过渡期协调难度较大。

(三)改革面临的核心困境

一是规则技术复杂,对各国立法、征管能力要求高,利润拆分、有效税率核算工作繁琐,发展中国家执行压力大,企业合规成本显著抬升。二是各国利益博弈激烈,双支柱本质是税收利益再分配,部分发达国家、低税经济体出于自身利益阻挠落地;发展中国家认为门槛设置过高,自身诉求难以充分体现。三是单边与多边路径协调困难,多边落地延期情况下,各国在是否保留单边税收工具上进退两难。四是发展中国家征管人才、跨境信息交换机制短板突出,难以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四、中国的系统性应对策略

我国兼具数字经济市场大国与数字企业 “走出去” 居民国双重身份,需要平衡两类主体利益,追求公平包容的国际税收新秩序。作为市场国,应当主张市场征税权,推动规则优化;作为居民国,要降低本国出海企业合规负担,维护发展中国家集体诉求。

第一,推进国内税制与征管改革。跟踪双支柱技术文本,做好国内法转化,修订企业所得税相关条款,提前搭建支柱一配套征管流程。将数字服务税作为备选政策工具,多边失效时再审慎启用,规避贸易摩擦。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打造跨境税收大数据平台,培养国际税收复合型人才。完善反避税制度,细化无形资产、数据要素价值评估规则,强化 VIE 架构等新业态税收监管。

第二,主动参与引导国际规则构建。依托 OECD/G20 包容性框架等多边平台,推动降低支柱一适用门槛、优化收入来源地判定标准,推动建立面向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帮扶机制。借助 “一带一路”、RCEP、金砖合作,更新双边税收协定,完善跨境涉税信息交换。完善国内相互协商程序,建设多层次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提升争议处理能力,引导企业做好跨境税务风险防控。

五、结论与展望

数字经济从底层动摇了以物理存在为基础的传统国际税收范式,“双支柱” 是全球利益博弈形成的阶段性多边共识,但受制于技术复杂度、各国利益分歧,落地实施依旧阻力重重。

对中国而言,国际税改既是压力也是机遇。我国要持续深耕数字税收理论研究,夯实国内税制与征管基础,坚持多边主义,联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发声,提升全球税收治理话语权,在坚守税收主权前提下,贡献中国方案,推动构建公平共赢的国际税收新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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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湘 

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