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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压触电事故看供电企业安全责任边界

发布时间:2026-08-28 17:18:56

摘要: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电力作为不可或缺的能源,与人们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然而,在高压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高压触电事故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供电企业责任认定问题较为复杂。本文围绕高压触电中供电企业责任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责任认定原则、影响责任认定的关键因素等展开探讨,分析当前责任认定存在的争议及难点,为此建议完善法律法规细则、明确维护管理责任、引入专业技术鉴定及提高公众安全意识,旨在为高压触电中合理、准确认定供电企业责任提供理论参考,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电力行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高压触电;供电企业;归责原则

高压电在保障生产生活正常运行的同时,也具有高度危险性。一旦发生触电事故,往往会造成重伤、残疾甚至死亡,并由此引发复杂的责任争议。实践中,事故可能发生在供电线路、用户自有变压器、施工现场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涉及供电企业、用电单位、施工主体、场地管理人及受害人等多个责任主体。《民法典》将高压活动纳入高度危险责任,《电力法》要求电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定期维护设施。但用电检查不当然等同于对用户自有设施承担全面管理义务,无过错责任并不意味着无限责任。如何结合危险源控制、安全义务履行、因果关系及各方过错,合理划定供电企业的责任边界,正是此类案件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一、高压触电责任的基本法律逻辑:无过错责任不等于无限责任

高压电具有损害严重、公众难以有效防控等特征,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对高压活动采取无过错责任:经营者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原则上即应承担侵权责任,无须以其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这一制度将危险活动风险优先配置给能够控制危险并获得运行利益的经营者,以强化受害人救济。

但无过错责任并非“触电即全赔”。其成立仍须具备适格经营者、损害事实以及高压活动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供电企业能够证明其并非涉案高压活动的经营控制者,或者损害并非由其经营活动造成,便不应承担该项责任。在责任比例上,受害人的一般疏忽原则上不能减轻经营者责任;只有构成重大过失,才可以减责。损害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经营者可以免责。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的,管理人还须证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方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同时,《电力法》第十九条要求电力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定期检修、维护电力设施;第六十条对电力运行事故及相关免责情形作出规定。由此可见,供电企业负有较高安全义务,但责任认定仍须审查设施控制、安全措施、因果关系及各方行为,不能把严格责任解释为对一切触电损失承担无限兜底责任。

二、供电企业安全责任边界的具体判断

(一)责任主体边界

首先,应当以实际经营控制确定责任主体。《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将高度危险活动的责任主体规定为“经营者”。这里的经营者,是对高压设备或者电能运行具有现实支配能力并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高压电从发电、输电、配电到用户使用,可能分别由不同主体控制。因此,事故发生在供电企业管理的公用高压线路、杆塔或者配电设施上,供电企业通常属于经营者;事故发生在工厂自有变压器、用户专用线路或者内部配电设备上,则应审查用户是否已经接管设备并负责运行维护。不能因为电能最初来自供电企业,就把整个用电环节的风险全部归于供电企业。

(二)产权边界

产权分界是认定责任的重要证据,但不是侵权责任的绝对界线。2024年施行的《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原则上按照产权归属确定,并对不同电压等级线路的责任分界点作出规定。这有助于判断谁负有日常巡检、维修和操作义务。然而,产权登记与实际控制有时并不一致:设备虽属用户所有,却可能由供电企业统一运行维护;设备虽在用户厂区内,供电企业也可能因停电、销户或者线路操作而继续控制危险。因而,产权分界只能作为确定管理义务的起点,还要结合供用电合同、运行维护协议、设备操作权限和事故发生时的实际状态加以判断。

(三)义务边界

供电企业是否尽到安全义务,应根据危险是否可预见、可控制进行判断。对其直接管理的线路和设备,企业应依法巡检维护、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处理树障、违规施工和设备破损等隐患。司法实践中,线路管理人明知存在安全风险却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但供电企业的义务并非无限,其无需对故意实施或难以预见的危险行为承担绝对防范责任。

(四)因果关系边界

责任范围必须受因果关系限制。即使供电企业存在一般管理瑕疵,也只有该瑕疵与触电损害存在实质联系时,才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线路未保持合理安全状态、销户时未彻底拆除接户线,直接使本应断电的设备仍然带电,便可能构成事故原因。汤阴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供电公司批准用户销户后仅拆除电表和互感器,未按要求拆除接户线,由此留下安全隐患,法院据此判令其承担60%的赔偿责任。相反,若事故完全发生在用户擅自安装、改造并独立管理的设备上,供电企业的供电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就不应仅因其具有公共供电企业身份而承担责任。

三、明晰责任边界的治理建议

(一)建立清晰的设施责任清单

依据产权归属和实际运维情况,建立线路、杆塔、变压器及用户资产责任清单,明确巡检、检修和隐患处置主体。

(二)强化隐患管理过程留痕

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通知、停送电及销户拆线记录,形成可查询、可追溯的证据链。《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完善多方协同治理

针对树障、违章建设和保护区施工,建立供电企业、属地部门、产权人及施工单位之间的协同治理机制。

(四)推动安全宣传从提醒转向场景化预防

推广无人机巡检、设备状态监测等技术,并围绕垂钓、吊装、建房等高发场景开展精准宣传,实现由事故赔偿向风险预防转变。

参考文献:

[1]汤阴县人民法院.原告赵某某与被告供电公司、医药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2022-12-07。

[2]于定明.用电检查的性质厘清及其与触电损害赔偿责任的逻辑关联[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6(3):75-82。

[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高压电致害侵权中“经营者责任”的司法认定.2026-06-01。

[4]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614-617.

郝仕达

华北电力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