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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视角下基层检院对诉源路径的综合利用——以“不起诉+”的微视角概览

发布时间:2026-07-03 15:47:03

摘要:在轻罪时代,以“不起诉”为代表的不刑不罚理念正逐渐优化,司法惩处机制和社会治理机制有效结合。随着醉驾等行为的发生,基层人民检察院面临的不仅是“如何快速办”“一捕了之”等传统思维,更应该在轻罪的司法机制上妥善深化。本文从轻罪定义、不刑不罚理念的突破、司法机制和社会治理的结合、传统“治罪”转变为现代“治理”等几个方面剖析成因和解释困境,并提出实体探索非罪轻缓处理、程序上轻重罪的分流筛查机制、治理上的“不刑不罚”反向衔接机制等多维转变策略,实现“不起诉+”为核心的价值多元与意义多层,探索基层人民检察院理念层次多元化共治共享路径。

关键词:不刑不罚;轻罪;社会治理;创新策略;司法惩戒

一、引言

近年来,轻罪案件正逐渐成为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案源主要类型,但轻罪的刑事罪名与行政违法等边界日益模糊。一方面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完成适度的观念升级,仍然存在“一捕了之”的司法实践现象,于轻罪治理主体,既并未体现出刑事体罚,也存在着治理效能的空白;一方面大量轻罪案件占用司法资源,容易对基层人民检察院造成负担。轻罪现代化理论的提出,让“不起诉+”回应这一困境。基层人民检察院作为案件分流、筛选、矫治的核心前哨,对轻罪现代化理论司法实践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轻罪现代化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导向

2.1轻罪现代化的理论定义

轻罪现代化是指轻罪案件占据主导地位的刑事司法格局下,以分流、修复、矫治和回归为核心理念的、构建程序简化、实体轻缓、治理多元的轻罪案件处理体系的系统性变革。在程序层面,更强调具有“轻轻重重”的差异化策略,通过速裁程序,及时将大量案件进行分类,将更多司法资源向重罪案件倾斜,以扩大非监禁刑等适用面建立“不起诉+”为核心的有效衔接机制,在社会治理中填补“不刑不罚”机制空白。

2.2轻罪现代化的核心维度

在现实运用轻罪现代化理论,实质在于“效”,即完善效能、完结准度和完成精度,对于需要经过审查的案件,探索如何使得犯罪记录标签泛,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适用路径,将部分对社会无实质危害的犯罪情节排除在刑事惩戒机制之外,采取以“漏斗式”的分流机制,确保司法资源与案件轻重程度的衔接化与匹配性,为案件提供以“不起诉+”为核心的多元共治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社会治理效能的转化。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参与,更需要社会力量的多元协同,完善以实践实现治理的新样板。

2.3轻罪现代化与诉源治理的内在关联

诉源治理的核心要义是将矛盾化解在源头、化解在萌芽状态。而轻罪现代化理论的提出,则是充分利用分流机制,实现案件的快速筛选和司法资源匹配,由此可以看出两者在内部具有极强的关联性和契合点。轻罪现代化理论提倡将案件快速分流,减少进入审查和刑罚执行阶段的案件数量,体现了对“数”的把控,其本质依旧侧重社会治理短板和社会矛盾核心,力争通过现象影响案件背后蕴含的本质,改善社会矛盾,突出社会治理效能,体现了对“质”的追求。

三、轻罪现代化适用的现实困境

3.1不起诉决定的惩戒措施缺位

在现实司法实践当中,往往会因为轻罪执行性的结果,因对社会危害性较少或未产生实质性危害、情节轻微等,对犯罪嫌疑人产生不起诉的决定,但是在实际操作当中,检察机关除建议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外,很难有有效的惩戒措施进行教育与惩戒,往往不起诉这一决定的背景下,很难出现一定程度的警示效果。

3.2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有限

在检察院受理案件进行起诉阶段,部分实质犯罪缺乏有效的起诉应用支撑,适用方面具有严格的尺度限制,部分案件当中,只有犯罪嫌疑人承担司法惩戒和刑事责任,其余责任主体在审查当中,无法有强力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责任定论,即附条件不起诉在起诉过程中具有局限性,起诉结果仅仅只能围绕是否起诉的二元论展开,缺乏介于两者之间的惩戒手段进行替位教育。

3.3起诉后犯罪主体认识性碎片化

检察院在审查案件以后提出起诉,但是在终端环节当中,缺乏社会多元力量的协同参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心理仍旧存在“为减轻量刑而认罪”的思想,即“为认而认”,从本质上看,教育惩戒的力度、意义、方式、模式存在弊端,不能从根源上强化修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认识,容易使得犯罪嫌疑人产生罪后侥幸心理。

四、以“不起诉+”为单元核心的多轨机制的可行应用

4.1“不起诉+社会”框架下的运行

推动“不起诉+”嵌入社会治理体系,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行为人,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可将公益服务、社区矫治等纳入惩戒教育内容,要求行为人在检察机关确定的期限内完成一定时长的公益服务,由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等出具履职评价,评价合格的再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司法决定与社会治理效能的统一,提升矫治效果。

4.2“不起诉+行政”模式下的嵌合

对于不适用于公益矫治的轻罪案件,需完善刑行衔接机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依法明确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通过建立定期会商、跟踪检查机制,全程跟进行政处罚的执行落实,同时严格区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法律效果,避免有罪标签泛化,降低对行为人正常社会生活的不必要影响。

4.3“不起诉+综合”机制下的提升

基层检察院作为轻罪治理的前端关口,应当坚持“轻轻重重”原则,完善轻罪治理体系:一是适度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探索将成年人轻罪案件纳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畴,扩大不起诉的适用空间;二是充分保障各方权益,全面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将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未达成赔偿谅解的案件引入检察调解,推动矛盾源头化解;三是强化认知矫正,通过充分释法说理推动行为人从“被动认罪”向“主动认错”转变;四是建立不起诉案件定期回访机制,及时掌握行为人动态,总结实践经验形成可复制推广的轻罪治理范本。

五、结论

诉源治理的视角下的轻罪现代化思维,是对传统司法体系的一种再完善,以最小的司法资源对应最多的案件数量,但是又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完成最大的治理效能。根植于轻罪现代化的“不起诉+”机制,是尽量让轻罪状态下,案件产生的社会效能更加广泛。这一目标的实施,更有赖于立法层面的制度完善和基层检察机关的实践与探索。

石羽晗

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融媒体中心